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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将有章可循

2014-12-15 17:58:01国内资讯

        日前,中国保监会在其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国内互联网保险经营区域,第三方平台责任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做出明确规定,这也意味着“野蛮增长”的互联网保险将愈趋规范化。

        在互联网保险经营区域方面,此次《征求意见稿》有条件地突破了部分简易险种的经营区域。

      规定保险机构只能将部分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对于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以及机动车保险产品,保险机构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区域。

   不仅如此,对于互联网和保险机构此前一直存在的责任推诿问题,《征求意见稿》此次对第三方权责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且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并进行转支付。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于承保后24小时内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人的完整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保险公司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保险机构有关互联网销保险的信息披露责任,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披露的信息不仅包括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等,还包括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已设立分公司名称和办公地址、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方式等内容。

  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披露的信息还应包括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内容。

  对此,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表明监管层面对互联网保险的管理更加细致,倡导回归保险保障本源。并对行业主体和第三方都做出了相关要求,相比过去管理范围更广。随着监管机制的完善,未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将愈发规范化运作。

  据悉,截至去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共有60家,年均增长46%,保费规模达29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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